凯诺律师支招 | 对复议结果不服应当这样救济!

  凯诺律师说在前:行政复议是许多行政相对人在遇到问题时经常使用的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时间成本较少,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救济途径,可能在适用时更加的便捷,最后,相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在成本上也低于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是否真的有效,如果我们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又该采取怎样的救济方式呢?今天,凯诺律师向大家讲一讲针对不同的复议结果应该如何救济。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的结果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复议维持、复议改变以及复议不作为。

  (1)先说复议维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我们对于复议维持案件的处理,常常以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从前的复议机关为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使复议原本的含义流于形式,使得我国的行政复议维持率常年稳居不下,更使得百姓对我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产生了质疑。而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改革,复议机关能够真正的行使自己的复议权利,复议维持率也有所下降,百姓也重新相信了行政复议的威严。因此,在现行《行政诉讼法》下,对于复议维持的案件,我们可以将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共同诉至法院,以行政机关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而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2)其次是复议改变案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复议改变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通常,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主要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除此之外,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的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而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3)复议不作为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从而做出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则可以认定复议机关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既可以针对原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督促复议机关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无论是复议维持、改变还是不作为,都应当以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为前提,对复议维持及复议改变提起诉讼的时间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起诉讼,而对于复议不作为的案件,则应当自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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