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补偿不合理 凯诺律师助力获阶段性胜利

  

  承办律师:杨小燕律师、张海东律师

  【基本案情】

  谭先生是湖南省A市B县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出现姓名均为化名),其在B县拥有一套合法住宅,该地目前正在进行棚户区项目改造工作,谭先生尚未与征收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因对B县征收项目补偿及相关程序存在疑问,且在咨询相关征收部门无果的情况下,谭先生决定寻求律师帮助,遂通过网络形式联系到了凯诺律所的张海东、杨小燕两位律师,在谭先生向两位律师讲解了基本案情后,两位律师为谭先生详细的分析了整个案件的法律应对流程,谭先生当即决定委托两位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事项。

  【办案经过】

  在接待谭先生后,两位律师开会商讨了案件下一步的处理流程,两位律师一致认为应当先向B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该地棚户区改造的征收决定、征收安置方案、项目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件。后遂在2019年4月18向B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B县人民政府在4月20日签收后的数月里未给谭先生任何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这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回复期限。为了维护谭先生的合法正当权益,两位律师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B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间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限期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在该案复议的过程当中,自知“理亏”的B县人民政府在2019年9月4日向谭先生进行了书面答复,但该行为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A市人民政府最终认定B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亡羊补牢,为时晚矣,B县人民政府最终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B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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