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补偿问题申请复议 法院确认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梁先生生活在山东省A市B区,由于B区进行旧城区改造,欲对梁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但由于双方的多次沟通后,就补偿等一系列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不欢而散。梁先生认为事情拖着终究不是办法,况且以一己之力很难和征收部门抗衡,遂在网络上进行了搜索。在对比后,梁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律师,通过双方初步的电话沟通后,梁先生决定亲自到北京见一见杨小燕律师。抵京后,梁先生顾不得休息便直奔凯诺律所,杨小燕律师接待了梁先生,经过双方良好的沟通后,最终,梁先生委托凯诺律所为其维权,并指定杨小燕律师及时祯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掠影】

  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梁先生所在地区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从而抓住征收部门的违法点以获取谈判契机。2017年6月8日,两位律师指导梁先生向B区发展和改革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依法公开B区2013-1号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报批相关材料,但B区发展和改革局始终未对梁先生的申请进行全面答复。

  两位律师知道时间对于梁先生维权的宝贵性,面对B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不作为,2017年7月7日,两位律师向B区相关部门邮递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B区相关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却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面对多个部门的不作为,两位律师认为这是对梁先生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为此就B区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情况,两位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B区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B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提出其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梁先生的复议申请,并于2017年10月8日对梁先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辩称其所做复议决定是经延期后作出的,并非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在两位律师看来,B区相关部门的说辞可谓漏洞百出,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而B区相关部门在7月14日收到梁先生的申请后,却于10月8日才作出《复议决定书》,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且B区相关部门所声称的向梁先生送达了延期通知,也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梁先生也并不知情,B区相关部门的辩解理由并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B区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目前,维权活动还在进行当中,两位律师表示一定尽最大努力为梁先生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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