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落实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调整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六个月以上。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即:
(一)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以上(含)住房贷款记录的,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时,若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1笔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三、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超过1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四、本通知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省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执行。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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