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等规定,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按月冲还贷”业务的申请条件
单笔贷款可选择“按月冲还贷”或“按年偿还贷款提取”其中一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选择“按月冲还贷”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
3.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每月“对冲”额度不得高于每月应还金额。
二、支持云南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将《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大公积金规〔2022〕3号)规定的申请对象由“大理州内缴存职工”扩展为“云南省内缴存职工”,即:云南省内缴存职工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了商业贷款,符合商转公业务办理其他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贷款全部或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废止《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大疾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大疾病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大公积金规〔2022〕1号)文件废止,取消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业务。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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