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缴存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提供近三年纳税或免税证明。

  二、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承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可,不再要求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以办理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余额。

  四、取消“职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的限制。

  五、取消“职工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办理按月对冲或余额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

  六、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七、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两年以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八、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个人信用报告》中近2年内无逾期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提高 “还款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因素中的还款系数由 0.4 调整提高至 0.5,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十、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呼包鄂乌区域限制,调整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次政策调整从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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