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及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取最高限额,不做累加。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取消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区域内缴存职工在济宁申请异地贷款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针对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时,不受户籍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五、取消两次公积金贷款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取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距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超过12个月”的限制。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双缴存职工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即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状态均为正常且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二)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一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及未成年子女。

  (三)自住住房套数核查范围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四)自住住房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核查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内。

  (五)自住住房套数不包括当次交易自住住房。

  (六)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

  (七)淮海经济区包括淮北、菏泽、济宁、临沂、连云港、商丘、宿迁、宿州、徐州、枣庄十市;鲁南经济圈包括临沂、枣庄、济宁、菏泽四市。

  (八)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2〕29号)及《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21〕3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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