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勒索买家:敢报警搞死你儿孙;卖房找房产中介,有哪些注意事项?

据报道,家住松江的刘阿姨一家经历了房子涨了百万房产中介觉得有功,给买家送死亡威胁勒索三十万的事件。

详细时间经过如下:

2021年7月23日晚,家住松江的刘阿姨遛弯回家,发现家门上贴着一张带字纸条,由于楼道光线昏暗,她将纸条取下拿到房间里看。进屋后,刘阿姨看着纸条上的内容,着实吓了一跳。

这是一张勒索条,上面歪歪扭扭写着:“XX你好,本人找你借三十万,请你在7月24日上午10点前放于你家楼道内。归还时附加百分之十利息。即死之人救命钱,如你不配合,报警之类的,我便直接找你儿子XX和你孙子开刀......”

对方还称“敢报警,这辈子都会搞死你儿孙”,且知道刘阿姨部分家庭情况。

刘阿姨赶紧叫来丈夫儿子合计有无可疑对象,他们再三确认没有欠外债得或得罪人,赶紧让儿子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查看小区监控,没发现可疑人员进出案发居民楼。后来,刘阿姨和家人回想起两处细节:一是傍晚时分刘阿姨丈夫曾点过外卖,经电话联系外卖员,确认当时的门上并没有纸条。二是饭后刘阿姨儿媳接小孙子回家,孩子曾看到过门上贴有纸条。由此侦查人员推测,纸条被贴时间应该在外卖上门和孩子被接走的45分钟内。

有限的作案时间加上没有可疑人员进出,使得嫌疑范围进一步缩小。这时,刘阿姨又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她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去年底搬入的,与周围的邻居还不熟识,而住在楼上的沈某是仅有的知道刘阿姨及其儿子名字的人。原来,沈某曾从事房屋中介,正是在他的介绍下,刘阿姨买了如今的这套房子,后来沈某恰巧租住到刘阿姨楼上,两家成为了邻居。

根据这条线索,侦查人员向沈某核查情况,果然有了突破。在侦查人员的询问下,紧张的沈某很快露出马脚,承认自己就是贴条之人。

据沈某供述,他于今年初辞职出来单干,并借了25万元启动资金,眼看约定的还款日期将近,但因自己沉迷网络赌博输了很多钱,难以偿还,于是想出写恐吓信的主意。

“我突然想到楼下是通过我买的房子,一年不到根据市场价已经涨了100多万了,我觉得自己有点功劳,向她讨点钱也是应该的,但如果我明知去要她肯定不给,于是我想到敲诈勒索......”于是,刘阿姨成了被敲诈的对象,所幸她及时求助警方,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2021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批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该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老百姓买卖房屋大多数会选择中介,那么找中介卖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第一,应当挑选诚信靠谱的中介机构,避免上当受骗;

第二,应当在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约定授权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说明自己对买家的条件;

第三,应当明确中介费的支付以及支付的时间,避免引发争议;

第四,在价格方面,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同区域房屋的价格等因素决定价格,给自己预留讲价的空间。


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服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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