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拟出台“非改租”新政 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不符合建设用地准入条件的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改建项目人均使用面积、居住人数限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4〕257号),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应当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的要求。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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