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合法房屋,征收方行为被判违法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合法房屋未经法定程序被拆除,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公告书得知拆除行为系征收方所为。随后,村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公正、公正的审理,确认征收方强拆村民房屋行为违法。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林先生是河北省某市村民,在所在村拥有合法房屋。2010年,村委会开始宣传城中村改造拆迁,动员村民签订补偿协议。2011年,征收方与居委会等单位共同签订了《旧村改造责任书》。2017年7月,林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林先生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方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集体土地及强制拆除建筑的职权,任何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实施强制拆除。征收方作为此次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且因拆除给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辩称,林先生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而且其从未实施任何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没有委托任何的单位对林先生房屋进行拆除。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林先生房屋被强拆后,其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查处,但是该部门并没有依法答复,后林先生以公安机关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林先生房屋被拆除后,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所以其起诉并未超过期限。
法院还认为,《旧城改造责任书》能够证明,征收方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而且,村委会代理人陈述证实,村委会是按照征收方召开的xx大会的要求对林先生房屋实施了拆除。因此,其在未与林先生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除行为,应视为征收方的委托。征收方作为委托机关,亦是实际的受益主体,所以,应当对林先生房屋被拆除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房屋在被强拆之后,如果征收方告知了被征收人起诉期限,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掌握好维权时间,否则一旦错过维权期限,那么获得合理补偿或是赔偿的希望就非常的渺小了。当然了,如果征收方未告知你具体的维权时间,那么这个时间可从被征收人知道起诉期限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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