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强拆公房,征收方辩称其有权拆除

  在未告知林女士且未给予林女士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强制拆除了林女士承租的房屋。林女士委托凯诺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征收方辩称其作为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及时的拨付了补偿款,有权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下面一起来看看凯诺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

  林女士是广西省人,2019年10月,征收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某建材厂宿舍区进行征收。林女士所承租的房屋也在该征收范围内。此后,房屋征收中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了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标准等。

  2019年10月16日,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明确了搬迁期限。2019年11月22日,征收方组织相关人员对林女士等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林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林女士认为,征收方在未通知其且未给予其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其承租的房屋,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所以,请求判决征收方强拆其承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收方在庭审中辩称,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搬迁日期,而且案涉房屋经鉴定已经属于危房,其作为法定的征收主体,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是其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再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其已经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也及时的拨付了补偿款,在拆除时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行证据保全。

  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法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收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林女士自愿腾空并交出其使用的房屋,而且,征收方也没有法律设定的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所以,征收方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对案涉房屋组织实施强拆,属超越职权。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拆林女士使用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方都应当要在履行了补偿安置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没有获得法院的准许就私自强拆被征收房屋,那么强拆行为必然是违法的。

  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要征收方违反法律规定,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超越职权,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要及时的举报、报警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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