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住宅被强拆后,村民提起诉讼,拆迁方称其并非被拆迁人

  房屋被强拆后,村民们提起了诉讼,被法院以应分别立案起诉为由驳回。后村民又分别提起了诉讼,针对村民冶女士的情况,征收方称,冶女士并非被拆迁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且,房屋在拆除之后,其在2018年才提起了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为了修建人工湖,征收方承诺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和救济款,并且还承诺在房子建好之后,让村民搬进去,但是,征收方的这些承诺没有一个兑现的,所以村民没有搬迁。之后,征收方又为了赶工程,又有各种理由强迫被冶先生搬迁,但是因补偿没到位,所以冶先生依旧没有搬。2015年,征收方将冶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2018年,冶先生的妻子,冶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以冶女士并非涉案被拆迁人为由驳回。冶女士上诉后,又被二审法院以冶先生起诉的时间超出了起诉期限为由再次驳回。二审法院查明,2015年,房子被征收方强拆之后,被拆迁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直到2018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本案中,房屋被强拆是发生在2015年,可冶女士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冶女士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冶女士认为,在发回重审前,两级法院均认可原告主体资格,发回重审后,未针对行政行为作出全面审查,却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与之前的认定相矛盾。而且,房屋被强拆之后,冶先生等人在2015年起诉时被告知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果对其适用,不用再单独提起诉讼,才于2018年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另外,冶女士还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其一直没有被有关部门安置家落户,之后在土地上缴的时候,明确要求过要安置其,但是征收方并没有进行安置。所以,其原始或继承取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与强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征收方辩称,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起诉人请求保护的必须是其自身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但是冶女士与征收方的行为无任何关系,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例。而且,房屋被强拆的时间是2015年,但是,冶女士在2018年才起诉,显然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再审法院查明,2015年房屋被强拆之后,冶女士的丈夫,冶先生与其他被征收人一同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在重审阶段,冶先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参加诉讼,之后冶女士又重新起诉。

  再审法院认为,冶女士作为冶先生的妻子继续对强拆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冶先生提起的诉讼具有一致和连续性。也就是说,冶女士的起诉实际上是延续了其丈夫的诉讼,所以,一、二审法院以冶女士不是被拆迁人,以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其诉求不当。

  综上,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实践中,征收方因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会对被征收人采取断水、断路、断电、强拆等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之间的谈话进行录音,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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