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补偿款先行打入账户,强拆行为就合法了?

  征收方为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先行将征地拆迁补偿款打入村民账户,后将房屋强制拆除,村民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征收方败诉,征收方不服提起了上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征收方的上诉。下面就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

  盖先生是四川省人,在某村拥有一处房屋。2018年11月,征收方作出《关于印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安置补偿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审议通过。2018年12月,土管所与盖先生所在村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征收土地费xx万元。2018年12月,征收方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载明,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应按时拆迁,过期不拆迁的将依法强制拆迁。

  2019年4月,自然资源局向盖先生强行作出《限期搬迁房屋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因盖先生不配合签订补偿协议,现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共应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xx万元,该款将打入盖先生账户。后该补偿款于同日打入盖先生账户内。同日,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土地使用合法性认定书》。2019年4月23日,盖先生涉案房屋和构筑物被强制拆除。

  盖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盖先生认为,此次征地拆迁项目征地手续不合法,在拆迁实施之前没有发布拆迁公告,没有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没有举行听证等,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其的房屋,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因此,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拆迁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在被征地拆迁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本案中,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征收方并没有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责,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所以,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盖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征收方不服,提出了上诉。

  征收方上诉称,虽然其是征收主体,但不是对盖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虽然有工作人员在现场,但是并不代表着是其指挥、参与了对盖先生房屋的拆除,一审法院推定其参与了强制拆除盖先生房屋,与事实不符,所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盖先生对其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在对盖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前,没有对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搬迁房屋告知书》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且也没有对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反行政强制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予以制止。所以,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要依法进行,即使对合法的限期搬迁、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还认为,法院的此种认定不仅符合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必然要求,也有助于强化人民政府对依法实施土地征收活动的监督职责,避免今后类似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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