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补偿协议就强拆房屋 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郑先生表示,自己本人在福清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同时房屋也被列入福清市重点征迁的范围内。但是,在2017年3月,福清市相关部门在未征得郑先生的同意以及在未签订征迁补偿的情况下,就将郑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先生来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委托时祯奎副主任律师,为其提供房屋征收维权法律服务。

  【办案掠影】

  于此,凯诺拆迁律师事务所的时祯奎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本案,在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以危房为由进行反驳,但经时祯奎律师质证认为,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先生的房屋不属于危房,而且也没达到要拆除的程度上,更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强制拆除。其次,时律师还表示:检验单位没有资质,也没有送达给郑先生相关报告且郑先生没有收到任何的搬迁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的材料。于此,依法律来看,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实属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时律师表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强拆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最终,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时律师的意见,判决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郑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的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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