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这么说!

  在“三改一拆”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村民有两处房屋,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后向村民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并组织人员将村民的房屋强制拆除。村民起诉后,要求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恢复其房屋原状、赔偿屋内财产损失。那么,村民的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一户一宅”该如何认定?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徐先生是杭州市人,在当地某村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该房子建于1978年。1988年,徐先生又在另外审批建房二间三层。2017年5月,徐先生与其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其中一处房子归其前妻及儿子所有,涉案房屋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

  但相关部门在“三改一拆”拆迁过程中认为,徐先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的规定,并且还认为,徐先生的房屋属于危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对过往群众人身安全会造成一定影响。于是,2017年7月,相关部门向徐先生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2017年9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随后,徐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徐先生认为,其并没有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其仅有被拆除房屋一处,没有别的房屋可居住。而且,包括院墙内被拆除房屋面积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再者,相关部门在未鉴定的情况下就认为涉案房屋是危房,纯属主观臆测,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其的房屋并非危房,非强制拆除对象。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院墙的行为违法;判决相关部门将被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屋内财产xx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1978年建的,另一处房屋则是在1988年建的,并且两处房屋均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先生的房屋均属于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因此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于合法建筑。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相关部门以徐先生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其房屋系超越取权。

  况且,在涉案房屋拆除前,相关部门并未依法调查取证即认定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属程序违法。另外,涉案房屋是徐先生一家人仅有的一处住宅,为保障徐先生及其家人基本的居住权,徐先生要求相关部门恢复被拆房屋原状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拆徐先生房屋及院墙的行为违法;判决相关部门两个月内将徐先生的房屋恢复原状,并且判决相关部门在十五日内向徐先生支付屋内财产损失费xx万元。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导致徐先生唯一的住宅被拆,其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应当要履行赔偿义务。所以,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恢复被拆房屋原状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常会以各种理由将被征收房屋认定成危房或是违法建筑以达到征收目的,因此,被征收人若遇到类似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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