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宅基地一户一宅等相关问题又作出最新答复
关于宅基地一户一宅等相关问题,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59号建议作出了最新答复。《答复》中明确,宅基地改革试点范围将会扩大,同时还明确宅基地“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也将进一步的强化。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答复》中的具体内容。
【一、宅基地改革试点范围将扩大】
《答复》明确,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户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要求,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研究起草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文件。
并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有序组织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上述内容对农民朋友来说十分的重要,尤其是三权分置中的“资格权”。资格权是基于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宅基地资格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组织成员福利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拥有宅基地资格权,具有典型的社区封闭性、身份依附性和不可交易性。
当农户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组织时,自动获得宅基地资格权;当农户将户籍迁出农村集体组织时,宅基地资格权也自动消失;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通过买卖方式获得宅基地资格权。但是农民朋友要知道,资格权的认定影响着盘活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利用后收益的归属和分配。因此,对于这一点,农民朋友一定要有所了解才行。
【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和盘活闲置宅基地将同步推进】
《答复》明确,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
同时,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三、要落实宅基地“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
《答复》明确,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等行为。
关于一户一宅,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而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也重申了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规定。所以,从上述答复中可以看出,宅基地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将进一步强化。另外,农民朋友还有什么不懂、不明白的可以及时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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