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发现买家是中介老公,卖家质疑被压价要求补房款

广州市民张小姐向南都“记者帮”反映,今年5月其委托广州市誉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中介袁小姐卖一套二手房,此房在3年前以88万元购买。而袁小姐称疫情期二手房不好卖,介绍了“客户”李先生以87.7万元买下。张小姐近日获悉,李先生其实是袁小姐的老公,她于是质疑这套二手房成交价被压低了。

中介建议业主

疫情下将房价“放低”

张小姐表示,今年初,她决定将3年前在增城区石滩第一城花88万元按揭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卖出。5月份,张小姐委托中介袁小姐帮忙卖房,“当时我买房时也是通过她帮我买的,所以她清楚这套房子的价格。”

袁小姐告诉张小姐,“我这边有一个客户有兴趣”,这几天会带他过来看房。她让张小姐暂时别把这套房源跟其他人说,不要再带别人来看房。几天后,袁小姐带着客户李先生来看房。张小姐回忆,李先生在买房交易整个过程话不多,而袁小姐无论是言语还是微信中提到用“客户”称呼李先生。

袁小姐告诉张小姐,现在疫情期楼市低迷,建议将价格“放低”,她代客户报的价格是87.7万元。“这个价格比我3年前买房还低了3000元。”张小姐称最初不太满意,但出于对袁小姐的信任,没再找其他中介了解行情,急着卖房的她最终接受了这个价格。

5月28日,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张小姐收到3万元定金。袁小姐安排签约等所有流程,9月4日李先生支付首付款,10月1日交尾款,10月15日交房。在此期间李先生表示自己名下已有多套房产,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

售房后被邻居告知

买房的是中介老公

10月20日,突然有邻居问张小姐,“问我中介是不是买了我的房,见到她和老公搬进去住了。”张小姐大吃一惊,她印象中袁小姐确实住在同一个小区,但不清楚客户李先生就是袁小姐的老公。

张小姐立即联系袁小姐,袁小姐表示“当时疫情,有人要已经挺好了,当时卖几套都是这价”。袁小姐还要求张小姐尽快补交1万元中介费以及房屋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张小姐听了后很生气:“我交了中介费请你帮我站在中立方卖房,不是请你来做无间道!”

后来,张小姐询问其他中介,对方称这套房比市场价低了10多万元,“同一时期邻居卖毛坯房,比我的房子面积还小,卖得都比我贵!”

张小姐表示,已经致电12345投诉,后续还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她认为中介袁小姐有意隐瞒客户身份,卖房合同是在被欺瞒的情况下签订,李先生需要按当时的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中介:

价格合理,什么人都能买

袁小姐则回应,房子成交价格没有低于市场值,小区成交都“差不多是这个价”,此事已交由公司法务部处理。“买房时她没有跟我说挑客户。所以我觉得价格合理,什么人都能买,反正谈好价格,你愿意卖他愿意买,我觉得没什么问题。”

为何隐瞒李先生的真实身份?袁小姐称,去张小姐家里时,她曾问过是否亲戚买房,“我说是,可能她没在意。我们做中介,如果客户没问,我们也不会具体说到他的身份。”袁小姐强调,直到收到尾款那一刻,对方也没有觉得房子卖便宜了,“她疫情期卖的价格,和现在从其他中介听到的价格不一样,心里肯定不舒服。”

南都记者联系一名中介公司员工询问,其表示二手房价格浮动性较大,“如疫情期成交,价格会低一点,但不会低太多。”对于张小姐的成交价是87.7万元,他个人感觉“价格有点太低了,除非业主急于要钱,签了合同马上给钱那种”。

律师说法

若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表示,房屋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果实际交易的房屋价格被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中介方故意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及买方信息的,那么卖方可以受到欺诈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房屋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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