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还,以房抵债”——债权人需警惕这种陷阱

“到期不还,以房抵债”,是一些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字眼。很多人自以为很聪明,在将资金借出的时候,设定了这样的条款,以为将来没有钱还还可以得到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子,没想到,多数时候是竹篮打水一场空-钱还不上,房子也没了。

以房抵债

先看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186条 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211条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以房抵债

为什么这样的约定无效?

第一、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机动车等的所有权,是以主管部门的权利登记为准的,不变更登记、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其余的途径都不能抗拒产权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归谁,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如果不变更登记,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通过其他方式约定(例如借条),不能对抗房产部门的登记效力。

第二、房子作为担保物其本身价值不确定,约定“以房抵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债务人是不利的。

例如,很有可能房子本身在逐年涨价,而债务本身的价值在贬值,这样处理有效的话,会导致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价值远远大于了债权本身的价值,对债务人是不利的。

第三、“以房抵债"时债务人本身很可能处于缺钱紧迫的状态,即便是这样的约定不公平不合理,但是也会违心签字表示同意,这样便不符合民事领域当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总之,法律这样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对债务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借条当中约定“到期不还以房抵债”,如果不同时进行他项权利登记,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以房抵债

既然“到期不还,以房抵债”无效,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借债人,凭借自己的小聪明,签订类似“到期不还,以房抵债”的借款协议,结果以后债务还不上,但是房子早已过户给他人,鸡飞蛋打。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借款约定以房抵债的时候,双方持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一个他项权利证书,债权人持有这个证书,将来如果到期以后,借款人还不上款,可以凭他项权利证书办理过户手续。

其次,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一定要重点考察对方的还款能力和人品,千万不要只要利息高或约定“到期不还,以房抵债”就放款,必要的时候,多征求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

来源:淮北日月升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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