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棚户区改造程序违法,委托万典律师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
李xx、程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程xx系海南省三亚市xx区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被告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征收三亚湾“阳光海岸”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在此次征收项目四至范围之内。
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又否认了给予原告的补偿,2020年1月21日被告区政府对原告作出《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要求限原告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签署安置协议,并将位于三亚市三亚湾阳光海岸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原告认为区政府此次征收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郭士龙二位律师代理案件。
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协助当事人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对原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的问题。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如需以其他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规定很明显区人民政府是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应当由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关于对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案中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已经对原告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了调查、认定和公示,已经认定为合法建筑344.8平米,认定之后没有任何机关进行修改,被告应当按照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的认定结果进行补偿,不能失信于民。
案涉房屋自建成以来一直为原告及家人的生活住所,虽然因历史原因未能获取土地权属和房屋权属证书,但不能因此否认原告对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权利。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并未将原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利存在瑕疵,原告不按照房屋的真实面积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也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作出不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三、关于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未送达原告,剥夺原告申请复核、鉴定权利,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报告转交原告,依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原告有在十日内提出复核、鉴定的权利。
但是本案中被告证据显示是2020年1月15日评估机构出具了估价报告,而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记载的日期是2020年1月19日,被告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的十日内就作出补偿决定,直接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明显是严重违法的。
法院审理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经查,本案中区政府虽然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但从本案的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的情况看,区政府既不能证明其在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前已经通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不能证明其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已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剥夺了李xx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机构复核以及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其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的评估依据,程序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前述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天府征补决【2020】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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