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因评估程序不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

 对补偿决定不服,起诉后,法院撤销了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上诉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完全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未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2017年,征收方作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于同日在征收区域内公告张贴,一同公告的还有房屋征收办公室制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此次棚改范围中也包括刘先生的房屋。

  同年,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了评估咨询机构选择征求意见结果公告,并发布了棚户区改造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之后评估公司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同时向刘先生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

  但是因评估不合理,拆迁补偿偏低,刘先生并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因征收方急于完成征收工作,对刘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于2017年7月31日确定了评估机构,但是却在同年9月才发出棚户区改造房屋价值评估的通知,而且,征收方没有向刘先生告知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对于刘先生提出的异议没有进行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征收方于2018年6月8日对刘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上诉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完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进行的,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而且,在给刘先生送达评估报告时,还特别告知了刘先生申请鉴定的权利,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征收方辩称,其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的案涉房屋征收,但是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未按照上述《条例》规定,由于补偿决定中有关房屋评估部分是重要的依据,但因征收方在评估时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刘先生对房屋价值有异议时,征收方并没有告知其复核及鉴定的权利,那么显然评估程序上存在违法。

  由于房屋征收细节较多,很容易使征收方钻空子,所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评估不合理或是颠倒的征收程序,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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