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竟是这样下发的

在国务院住房建设部为棚户区改造工程做准备的背景下,棚户区改造的“紧缩”已经从最初的谣言变成了现实。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微妙而明显的调整形势,地方棚户区改造征收也出现了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值得广大失地人民特别关注。那么”新情况”到底是什么?本文中,律师为大家讲一个代理案件中的奇葩手段。

奇葩棚改:房屋征收决定“分户”下

如果律师问广大被征收人,棚户区进行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以何种形式下的,大家一定都能说出个一二三来:先确定一个房屋征收工作范围并作出“暂停公告”,之后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举行听证、适当修改,进而在我国征收范围内作出房屋征收方式决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公开正式的征收补偿方案。这一大致流程,由于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文法律规定,通常不会有什么疑问。

按理说,房屋征收决定是对于征收范围内所有的被征收人而言的,对于大家来说就是食堂的盒饭套餐,统一而来的。然而,律师在上海遇到的一个案子,但完全颠覆了这样的“常识”征收决定竟然是分户下的,直接针对某些特定的被征收人一户一户作出,有点类似于住房征收补偿决定!

原来,涉案工程项目的操作方法是先由征收方组织征收范围内的全体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进行一个所谓的“协议征收”。签到一定影响程度以及之后,征收方再将拒绝签约的那些被征收人统计一下,直接针对他们没有一户一户作出房屋征收方式决定,而已经成为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则不会收到中国这样的征收决定,“协议”就是因为他们能够获取征收补偿的唯一文字凭据了。

这种奇葩行动有其目的,即把可能的“不服从”控制在最低限度,在项目开始时将被征收人分割和瓦解,使其成为一个整体,并促进保护合法利益者成为一个分离和孤立的少数。即使从心理层面来说,这种巧妙的台阶一定会给剩余被征收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事实分析:分户下征收决定,就你“皮”?

接下来的问题主要在于,这么下房屋征收决定究竟是否存在哪些危害呢?笔者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方面问题也是不容忽视:

其一,决定签订补偿协议前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590号令,房屋征收按照部门和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的情况下,所谓的“协议征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签署这样的协议并同意搬迁,这是侵犯被征收人实际的程序性权利,只是双方对此心照不宣而已。无论如何为这种“计谋”洗地,都无法否认590号令规定的程序步骤遭恶意破坏、瓦解的事实。

其二,是否会出现“切割式拆除”房屋的现象?在一些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已经开始出现了以“解危排险”名义进行实施强拆的案件,而其所解之“危”正是人为地通过“切蛋糕”式的拆除房屋可以切割加工出来的。也就是说,涉案房本来并不是什么危险房屋,更不需要具备“解危排险”的条件,结果自己却被征收方人为地一户一户实施情况拆除,将尚未签订补偿方式安置工作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切成一条一条、一块一块摇摇欲坠的状态。此时由于这些楼房的结构已遭根本性建设破坏,一鉴定自然就是危房,解危排险通知要求也就隆重登场了,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协议征收后分户下征收决定”的做法,似乎为这种行为埋下了伏笔,至少是使其成为了征收方对于一个问题可能的选项。若此做法成风,广大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法律权利将沦为一纸空谈,590号令也面临着被地方性法规规定彻底架空的危机。

目前,律师针对本次棚户区改造新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维护590令程序的完整性,有效保障被征收人行使合法权利的可能性。并就目前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权利,我们在此建议以下两点:

1、必须调整补偿和安置的心理期望。

“差不多就行了”此类的话是被拆迁人特别不爱听的,但有时这是话糙理不糙的,例如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早些年有人是一边协商谈判一边抬高价码,无非是觉得不能强行违法强拆。但今天,人们想达到最初最初那1:1.3的补偿比例绝不是容易实现的。这就是所谓的“此一时彼一时”,试问一套房补你一个亿,那还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吗?哪个企业又敢于参与这样的“民生工程”?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重要的是别吃亏,先把法律保障我们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拿到手最重要。

2、对于一些“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没商量的项目,保护合法利益要抓得比较紧凑发展有力一些。

一线城市的房价越高,那把声称能够量到底“尺子”往往显得越坚挺。此时,广大被征收人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灵活应对工程性质的变化,避免“强烈保护合法利益意志”变成“死心眼”。听从专业律师的意见,采取紧凑有力的实际措施,争取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赔偿纠纷,是被征收人必须有的决心。在这个“度”上,还是要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大家把握。

来源: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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