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拆迁案】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县政府上诉被驳回!
上诉人河南省xx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
王xx、吉xx、袁xx、汪x、徐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某、吉某某等五人,系河南省驻马店市xx县居民,均有着自己合法居住的房屋。2017年xx县人民政府为实施S330省道扩建项目,将汪某等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不合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2017年12月13日,xx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逼迫汪先生等人与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各项补偿总额约为30余万元。
汪某等人目前居住的房屋地理位置优越,用于商业用途,而征收方给的补偿款连当初购买房屋的钱都不够,而且也没有给予原告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随后他们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王玲、王丽媛律师共同维权,并依法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开庭审理时,通过开庭,律师知道了涉案《关于对xx县S330快速通道升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
因县政府并未提供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及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方面的证据,存在作出征收决定证据不足,于是万典律所就征收决定一案提起法律程序。
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本案经过驳回起诉,上诉后指令中院继续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的(2017)23号《关于对xx县S330快速通道升级改造工程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
县政府上诉被驳回
收到确认征收决定违法的判决书后,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xx县人民政府在庭审中并未提供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征求意见及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方面的证据,该征收决定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但是xx镇段S330省道改建项目的征收涉及211户,除9户在诉讼中,其他已经补偿完毕,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为宜。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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