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房屋遭违法拆除,村民一审胜诉,拆迁方上诉被确认违法!

原告

殷xx

代理律师

陈朝阳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原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殷女士系四川省西昌市xx村村民,在村宅基地上拥有房屋用于居住,2019年11月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认为该房屋涉嫌违建立案查处。后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限原告3日内自行拆除案涉房屋。

随后殷女士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朝阳、熊琳宏(实习)律师维权,并第一时间向西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西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并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西府复决字(2019)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案涉《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在西昌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日受理行政复议后,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又作出西海强拆(2019)第1号《依法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19 年12月10日依法对原告的违法建设予以拆除,该《依法拆除决定书》未合法送达原告。2019年12月10日,邻居把拍摄的《依法拆除决定书》通过微信提供给了原告。

原告根据该《西海强拆【2019】第1号依法拆除决定书》中所叙述的情况得知:被告以原告的房屋未取得任何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属违法建设。

2019年12月10日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已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拆。

律师观点

针对本案中《依法拆除决定书》,万典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规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未将《依法拆除决定书》直接送达原告,且在原告已对被告作出的西海限拆(2019)第2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依法拆除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

一审胜诉

2020年1月2日原告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8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原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西海强拆(2019)第1号《依法拆除决定书》。

拆迁方上诉,二审被确认违法!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因被上诉人的房屋已于2019年12月10日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之规定,对原x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海强拆〔2019〕第 1号依法拆除决定书应确认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行初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原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海强拆〔2019〕第1号依法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西昌市xx街道办事处(原西昌市xx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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