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0万元!济南这里将被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近日,记者了解到,济南天桥区标山片区二期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成年代久远,质量差,房屋线路老化,基础设施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为加快该地段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济南市天桥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划、计划决定实施天桥区标山片区二期项目。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制定《天桥区标山片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指出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据了解,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紫金山路,西至济泺路,南至标山中路,北至滨河南路。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该项目涉及居民个人住宅约1825户,建筑面积约138764.05平方米(其中包含未登记面积约7265.59平方米,附属房产约11094.57平方米);非住宅约33户,证载面积约41637.67平方米,未登记面积约3272.22平方米,附属房产约67656.44平方米。
对于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未达成协议的,按如下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90%,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0%;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85%,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5%。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对于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补偿
(一)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应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担。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或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其面积仍不到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定,由天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改资格和最低套型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组,按照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费用标准
(一)搬迁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之日起,过渡期限拟定为36个月。
(三)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逾期临时安置费及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1、房屋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逾期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奖励与各类补助标准
(一)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在签约期内前6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每户按期和提前搬迁奖励费30000元;在签约期内第61天到9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拖后1天扣减按期和提前搬迁奖励费1000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该项奖励费。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在签约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额度如下:
在签约期内前6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在签约期内第61天到第9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2、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和奖励幅度如下: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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