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快来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南海网

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海口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27日。

据介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 可在其门店或者办公场所登录系统办理手续

草案明确,存量房是指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今后存量房将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存量房电子买卖合同,生成交易信息登记编号,并打印、签署、备案合同文本。

根据规定,产权人、购房者自行成交的可选择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窗口或金融机构服务点自助交易终端上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撮合成交的,可在其门店或者办公场所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手续。

产权人、购房者、房产中介机构符合条件均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可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发布房源信息、签署中介服务合同、签署并打印备案存量房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产权人、购房者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备案,签署书面承诺,取得授权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

产权人自行登录系统提交房源信息须经审核通过可挂牌交易

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系统上挂牌交易。产权人应当对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人、购房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购房者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租赁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禁止转让的情形。购房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房产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需实地查看房屋

产权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接受产权人委托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委托方身份。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发布房源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提交房源进行核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提交房屋信息,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挂牌;

(三)实地查看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拍摄房屋现状照片;

(四)签署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署中介服务合同,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和各项服务内容;

(五)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产权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方可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并对其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成交易后 房产中介应告知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监管事项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签约手续:

(一)核实产权人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网签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收取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购房人身份信息及购房资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对购房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协助购房人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房资格审查。购房人应当对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实房屋最新状况。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属信息、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等,并如实告知买卖双方;

(四)告知交易资金监管事项。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可以自愿接受交易资金监管;

(五)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协助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后,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并将签订后的买卖合同上传至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备案。

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 买卖双方可撤销网签合同

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中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中介服务合同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源信息的手续。

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可撤销网签合同后重新签订。撤销网签合同需买卖双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同时到达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将被取消使用系统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严重程度,作出责令整改、违规行为曝光、取消使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权限资格等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

(四)违反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限购政策的;

(五)拒不配合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

(六)信用等级降为C级(一般)以下的;

(七)违反签署的书面承诺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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