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12月0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强预售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了《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通过北京市住建委网站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12月2日至12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处。

  1.电子邮件:fwsc2015@163.com

  2.传真: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形的,可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三、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案、监管协议及其变更情况等,应在售楼场所公示;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公示,预售许可证上将不再载明相关信息。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变。

解读: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出新政《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加强预售资金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就《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简政放权 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

  考虑我市对申请预售许可的施工进度要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等因素,《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积的二分之一时,开发企业可自行支取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开发企业能够提供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的,可以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通过简化支取手续和拓宽履约担保渠道,从而在保证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前提下,提高预售资金的使用效率。

  强化监管 有效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通知》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预售项目有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等情形的,可暂停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加大公示 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通知》规定,预售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方案、监管协议及其变更情况等,应在售楼场所公示。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

  《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12月9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将意见反馈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处。传真:,邮箱:fwsc20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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