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新规!租户严重污染环境,房东也要担责

东莞街坊注意了,今后物业可不能随便出租。根据《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帮助等,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法》称,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的建设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8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构成污染环境罪,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帮助,或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出租人妨害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也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查处出租物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直接组织、参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构成犯罪的”、“出租人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从事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的建设项目未取得营业执照,仍出租物业给承租人生产经营的”等,将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根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物业给承租人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受侵害的村(居)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物业给承租人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其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村(社区)主要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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