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9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审议《关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2.审议《关于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各项计划完成情况暨2019年度归集、使用、收益分配计划》。
3.审议《关于调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事宜》。
4.审议《关于中心聘用人员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5.审议《关于中心贷款政策调整》。
6.审议《关于住房公积金云平台业务系统统招分签事宜》。
7.审议《关于乌鲁木齐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分摊费用事宜》。
8.审议《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请示事宜》。
9.审议《关于拟调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请示》。
10.审议《关于拟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请示》。
11.审议《关于拟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的请示》。
12.审议《关于拟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
13.审议《关于拟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
14.审议《关于拟增加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承办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9个处室,2个分中心,8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78人,其中,在编118人,非在编6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2075家,实缴单位9247家,净增单位1519家;新开户职工7.56万人,实缴职工62.10万人,净增职工2.57万人;缴存额125.82亿元,同比增长9.55%。2019年末,缴存总额1010.1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23%;缴存余额36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4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同上年保持一致。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97.01亿元,同比增长10.57%;占当年缴存额的77.10%,比上年增加0.7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642.18亿元,同比增长17.79%。
(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3万笔101.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34%、60.58%。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43.06亿元。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36万笔599.33亿元,贷款余额358.7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52%、20.42%、19.5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7.49%,比上年增加8.9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1家。
(四)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2.39亿元。其中,活期3.3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9.0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7.49%,比上年增加8.9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118315.78万元,同比增长12.24%。其中,存款利息7683.9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10617.95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3.9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58834.23万元,同比增长17.3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54195.82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960.44万元,其他1677.9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59481.55万元,同比下降0.86%。其中,增值收益率1.67%,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857.1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188.9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9435.52万元。
2019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4102.2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2002.67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5877.8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3855.3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4021.02万元,同比上升4.80%。其中,人员经费2355.95万元,公用经费337.78万元,专项经费1327.29万元。
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98.0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766.14万元、264.78万元、1167.15万元;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61.3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39.82万元、30.20万元、91.35万元;铁路局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61.5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49.99万元、42.80万元、68.7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508.45万元,逾期率0.42‰。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5857.10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5877.83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4.2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9.66%、4.31%和9.5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3.82%,国有企业占13.76%,城镇集体企业占3.14%,外商投资企业占1.2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4.9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10%,其他占2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93%,国有企业占38.71%,城镇集体企业占1.39%,外商投资企业占1.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3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92%,其他占10.17%;中、低收入占94.02%,高收入占5.9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17%,国有企业占23.51%,城镇集体企业占2.49%,外商投资企业占1.8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9.4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06%,其他占16.50%;中、低收入占99.34%,高收入占0.66%。
(二)提取业务:2019年,23.3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7.01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0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1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78%,租赁住房占0.09%,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9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2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5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1.1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2.94%,高收入占7.0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22.26万平方米,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1.78%,比上年增加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7884.4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69%,90-144(含)平方米占75.99%,144平方米以上占4.32%。购买新房占78.59%,购买二手房占21.4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1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8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1.99%,30岁-40岁(含)占36.83%,40岁-50岁(含)占17.45%,50岁以上占3.73%;首次申请贷款占85.51%,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4.49%;中、低收入占93.38%,高收入占6.62%。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1228笔68159.24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87483.8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20833.7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2019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760笔17.10亿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31.3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503.24万元。2019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760笔17.10亿元,累计贴息503.24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2.99%,比上年增加40.0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作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9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
1.依据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16599元。
2.按照乌鲁木齐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当年缴存基数下限1620元。
3.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12%,最低缴存比例5%。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调整:
1.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业务。
2.取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最低工资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业务。
3.取消“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业务。
4.取消本地、异地商品房已全额付清房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5.偿还本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地、异地商业住房贷款需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需间隔一年。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1.根据建金【2014】148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购买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办理2019年4月1日以后发放的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2019年7月1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3.增加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承办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最高贷款额度:2019年12月16日,经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从100万元调整为70万元。
5.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2.75%,5年以上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简化提取手续,拓宽手机APP办理提取业务的种类,为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提速。在原有已开通的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提取外,又增开了购房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房租提取业务。
2.2019年4月16日起为方便职工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二手房(限本地)贷款业务所需资料取消“乌鲁木齐房产交易中心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乌鲁木齐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式版本《不动产转让合同书》”。交易价格以契税发票的计税金额为依据。
3.根据住建部下发的相关文件,新受理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开发了住房公积金业务智能自助服务系统,系统集人证比对、银行卡识别、身份核验、自助打印等多种功能为一体,提供7×24小时不间断的信息查询、个人业务办理、证明打印等无人值守服务,进一步提升中心的服务水平。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中心荣获2019年乌鲁木齐市级平安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5日
来源: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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