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决定 停征5个月污水处理费

为克服疫情影响

帮助城区(不含夷陵区)中小微企业

共度难关

宜昌市人民政府决定

停征5个月污水处理费

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停征城区中小微企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企业缴纳水费构成

目前,宜昌城区企业缴纳的水费组成为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

其中,基本水价情况为:浦华水务1.87元/吨,葛洲坝水务1.89元/吨,长江三峡水务1.85元/吨,建投水务1.82元/吨,峡口水厂1.8元/吨;污水处理费1.4元/吨。

本次临时停征污水处理费部分(1.4元/吨),约占水费构成的43%。

停征对象

在城区注册,且按非居民标准(1.4元/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停征期限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事宜办理

在城区(不含夷陵区)供水企业开户的中小微企业,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直接办理污水处理费停征手续。

未直接在供水企业开户并缴纳水费的中小微企业,其所属用水总表符合停征条件的,可与各自写字楼、公寓、城市综合体或代收水费的物业、业主协商减免事宜。对开户方总表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找开户方办理相应污水处理费减免。如开户方不符合本次停征条件的,则不在本次优惠范围内。

停征期限内,已经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冲抵后期应缴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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