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 不“超标”无需备案

  本报讯(记者 黄启艳)记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了解到,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实际,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镇区意见的基础上,《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公众意见稿》)于近期发布,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记者采访了解到,相比2016年实施的《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做了一些改动,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不“超标”无需备案;装修押金按相关法规执行等。

  ■增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实际,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不“超标”无需备案

  今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只要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其收取和调整不需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征求公众意见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今后不再需要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物业服务因成本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如果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过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最终收费标准没有超过政府指导价,也无需备案。物业费调整超过指导价的,则应报市发改局核定。

  ■装修押金按相关法规执行

  原办法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件押金(或工本费)。”《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工本费。对于装修保证金(押金),《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除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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