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纳税人需在 7月前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这7类情形可申请退税

记者日前从市税务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要办理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临近截止日期,满足相关条件的市民需及时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两类纳税人需按照要求退税、补税

    据悉,此次需要及时办理年度汇算的共有满足两类情形的纳税人,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另一类则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

    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报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同时,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2019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

    据了解,具有以下7类情形的纳税人,可在6月30日之前申请退税。在2019年度中,如有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可通过三种方式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据了解,根据《公告》第六条,纳税人可自主通过“个人、单位、委托他人”三种方式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记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此外,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除了个人自行办理,纳税人还可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据介绍,考虑到多数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领取收入,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得比较全面、准确,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如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同时,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

    此外,纳税人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如若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文/皇智尧 江税宣)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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