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最高处罚5万

6月1日,《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最高可处以5万元罚款。

生活垃圾分为4类

草案提出,我省生活垃圾将按以下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温度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产生的其他易腐废弃物。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垃圾不分类最高可罚5万元

草案拟对违反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草案提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有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将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为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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