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城市空间!《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地下空间是现代城市空间拓展的重要资源,合理有序地规划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地面交通压力、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益。

  10月29日至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贵阳召开,《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一审。

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贵阳召开

  近年来,随着贵阳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用地严重不足。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贵阳市集约、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随着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的建成通车以及2、3号线等多条轨道线路的建设,地下空间已经进入快速开发利用时期,通过立法来规范、加强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下空间利用工作的部署,推动贵阳建设现代化城市,推动贵阳市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为规范和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阳市人大结合实际开展立法工作。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一条,结合贵阳市实际,围绕地下空间资源高质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分别从规划管理、开发建设、登记使用、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和明确。

  规划管理——

  《条例(草案)》中,“规划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引领,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条例(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对相关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报批程序、与其他规划衔接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规划修改的硬性条件和程序;为发挥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确保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并依法实施,从源头上防止各自为政、无序建设,《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规划管理措施。

  开发建设——

  《条例(草案)》中,“开发建设”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地上地下多层面立体化,满足地上地下公共空间的各类需求,提升城市空间的品质、便捷性和舒适性,《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地下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重点工程、重点地段项目建设依法有序推进,避免建设无序影响城市承载能力、市场供需不协调等情况发生,《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相应措施;为引导并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遵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时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土地使用年限、项目设计、施工安全防护及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产交易等方面的制度措施和相关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为实现各类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和利用价值最大化,《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山体地下空间、地下人行通道、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出入口及连通通道、人防工程等的综合开发利用和地下建设项目的连通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为解决现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地下工程建设需求的实际问题,结合专家研讨论证的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相应措施。

  登记使用——

  《条例(草案)》中,“登记使用”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衔接,细化相关原则性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地下建(构)筑物首次登记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为确保地下建(构)筑物和设施完好有效、正常运行,《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维护管理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服务保障——

  《条例(草案)》中,“服务保障”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健全多方参与、多渠道投资的运行机制,并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对建立机制、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方式、内容和投资人依法自主经营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为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智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对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养专业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运用进行了规定;为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的维护管理,并提供精准服务,《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建立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平台及其维护管理、信息汇聚、保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为强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服务管理,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诚信经营,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服务管理要求和信用管理制度。

会议现场

  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的职能职责和相关行为规范,在现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建设工程质量与勘察设计及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管理、人防、城市道路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均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追究措施,不宜重复。但为引导、督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体依法开展相应活动,保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体现权责一致,《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对违法责任追究作了引导性、衔接性规定。

  据悉,本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下一步贵阳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按照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抓紧形成二审稿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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