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禁止上市交易、限定价格和面积

7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表示,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下同)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具体来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新建包括: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地铁上盖等),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试行办法》提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至60%。收购项目套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

关于申请条件,《试行办法》表示,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三)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运营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收购;(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价格管理方面,《试行办法》表示,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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