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关于持续清理规范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供电局、广州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行为,保护水电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电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自来水总表与分表水费结算行为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70号)、《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持续清理规范我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

  二、规范出租房屋水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水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水电价标准,扰乱价格秩序。

  三、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

  四、各区发展改革局、供电供水企业要积极加强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媒体、企业营业厅、手机推送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用水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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