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减少售后纠纷,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号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2020年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建房〔2020〕104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公示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公示企业相关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项目周边不利因素信息、警示信息等。

  (二)有关要求。公示信息获取、公示时限、公示要求等。商品房销售信息、宣传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示期限应明确、公示信息应与实际信息一致,宣传内容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三)规范售前告知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向购房人告知预售商品房具体情况等信息并与购房人签署购房提示告知书。

  (四)加强监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三、制定意义

  《通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行为,制定了售前购房提示告知书,有利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买卖纠纷。另外,《通知》也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监督部门责任及处理方式。《通知》的印发,对维护商品房卖买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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