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更新条例二审稿研讨会在京召开,“物业权利人”概念遭争议
9月26日下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座谈会。
此前的6月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条例,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北京将“城市更新”提高到“立法层面”,成为继上海、广州、深圳之后,第四个针对城市更新立法的一线城市。
9月21日,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提交二审稿,二审稿提出,强化城市更新的总体性要求,包括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等。
此次座谈会上,与会专家重点对二审稿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与会专家表示,在城市更新地方立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颇具争议的话题,首当其冲便是是否要确立“物业权利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这一概念与“业主”“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等概念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楼建波认为,本条例中物业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还不明确,但物业权利人的范围比业主要更宽,这是为了适应很多集体所有的老旧小区,业主其实是某个单位这一现状而创设的概念。
此外,楼建波还建议将投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企业作为业主,更好地激励企业投资的热情;并提出如何让社会资本参与进来。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刘智慧表示,城市更新实施主体难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和物业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且物业权利人和业主的概念混淆,相邻权利人、受益业主、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应当明确定义。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荣国权认为,现有的公用租房中,承租人的租赁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权利,特别是在公房腾退的产权置换过程中,考虑这些承租人的权利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律师表示,二审稿创设了城市更新决定,需要与上位法衔接,尤其是涉及公房承租人的安置,实质上已经涉及了征收拆迁,可以考虑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
会议上,多位教授均建议草案的用词需更加严谨、避免歧义,主体概念需要前后统一且明确,多参考上位法的规定等。
据介绍,会议结束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将及时梳理本次座谈会上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报送北京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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