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应在买房合同中体现

  9月16日,广西来宾市住建局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载明,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购房人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上的贷款账户应与监管账户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

  资金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示范文本由资金监管部门制定,应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以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监管账户开设后,不得擅自变更,不得申请现金、支票支取或除查询功能以外的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不得办理质押担保等。

  此外,推广商品房预售资金银行履约保函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性独立保函等额替代重点监管资金,保函有效期至少应超过项目预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个月。如项目未能按期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保函的延期手续,否则,应当补足重点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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