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15年后遇拆迁想反悔,索要百万拆迁补偿,法院最终这样判!
15年前一则卖房广告将两家人联系到一起,15年后一纸诉状又让两家人对簿公堂,那么具体纠纷究竟因何而起?一桩多年前的交易为何又引发争议呢?
因为家庭生活困难,刘雅云将老家房子挂牌出售2003年7月18日的红山晚报报纸中刊登了一则卖房广告,卖家名叫刘雅云,她说自己这是无奈之举,几年前她的丈夫田中林身患重病,数年的治疗不仅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下了一大笔外债,但后来田中林还是不幸病逝,刘雅云既要赚钱还债,还要供小儿子读大学,生活举步维艰,于是打算把自己家老家房屋出售,于是就在报纸上刊登了卖房信息。卖房广告刊登之后,也有买家前来看房,但是由于价钱问题,一直没有谈拢,老家的房子也就没卖出去。
买家魏思丽与刘雅云达成购房协议直到她遇见了买家魏思丽,魏思丽开价15万,再加上同情刘雅云就给了她16万,双方就自愿达成协议。下面是当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时房子仍然登记在刘雅云的丈夫田中林名下,因此合同的甲方为田忠林,乙方为魏思丽。合同写明:甲方愿意将占地面积为500多米的房屋院落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思丽,甲方签字是由刘雅云代签的。在签订合同以后刘雅云十分的感谢魏思丽,因为她给自己解了燃眉之急。
15年后,魏思丽所购房屋拆迁,因巨额拆迁款被刘雅云母子告上法庭这原本是一桩普通的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买家为私利而卖家为了生活,生活中本应该再没有什么交集。然而将近15年后,买家魏思丽突然被人告上了法庭,告她的竟然是当初感恩她的母子三人,因为他们得知了这500平米的房子要拆迁了,而这个房屋征收款总共是419万,这与当初的15万得交易价格有着巨大的差距。于是在2018年3月份,原告的三母子将魏思丽起诉到法院。
刘雅云母子要求法院判定当年购房合同无效他们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他们的诉求是:一、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返还原房屋宅基地及相关证件或对征拆补偿款物的价值按事实予以分割。刘雅云说:“你就体谅体谅我这个家庭。”刘雅云还说他们也曾与魏思丽沟通过,想让对方适当的给他们一些补偿,但这个提议被魏思丽拒绝。而魏思丽说:“这个要拆迁的房屋补偿款是419万,他们想要走一半以上,大约200多万,这是不可能的。”
刘雅云母子以城市户口不得到农村买房为由递交诉状看到这里大家会问原告要求撤销当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依据是什么呢?刘雅云的大儿子说:“魏思丽是城市户口,她没有资格来农村买地。”的确,国家政策的确是这样规定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根据这一规定城市户口的魏思丽没有资格购买刘亚云家的这套房子。
但魏思丽却不认同,她认为在2003年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都不知道这样一个规定,如果有过错也不能让他一个人来承担,因为是刘雅云他们母子三人卖房子在先。而且魏思丽说:“当年双方买卖房屋完全是公平自愿的,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不来告我,偏偏等到2018年来告我,归根结底就是他们想要拆迁款。”
法院判定当年购房合同无效,但驳回刘雅云母子要求分割拆迁款诉求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那么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对此是什么看法呢?承办法官认为从合同角度来说双方当时对于买卖的相关的内容都是认可的,仅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意愿来看没有什么问题,但这个合同的确却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政策。据此,2018年5月30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拆迁款还没有落实下来,驳回了原告的分割拆迁款的诉求。
买方魏思丽将刘雅云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款归自己所有时间来到了2018年10月,涉案房屋拆迁款的具体数额得到落实,这次买家魏思丽又一纸诉状将卖家刘雅云母子告上了法庭,她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争议房屋及土地的政策性奖励款项等全部归她所有。魏思丽称虽然当年的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那只是因为有冲突,但冲突并不是合同本身,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看,这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她所有。
法院宣判最终结果:买方分得382万,卖方分得37万此案的焦点是争议房屋的拆迁款应该归谁所有,如果根据原房主的诉请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这显然对买家不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承办法官认为应该保护这种合同交易这种契约精神。于是承办法官认为魏思丽购买房屋后自己出资扩建的那一部分产生的拆迁收益,应该归魏思丽所有,最终确定的比例是是原告享有70%被告享有30%。在2018年12月18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争议房屋的拆迁款419万元由为魏思丽享有其中的382万元,刘雅云享有其中的37万元。
大家对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您觉得这419万拆迁款应该怎么分?欢迎评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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