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占用农田!张家界农村建房必看!最新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落实深化,农村宅基地政策和房屋拆建政策也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多的地方鼓励农村人到城镇去购房或者按规划集中建房。

而像以前那样随处建房、零散式建房将不被政策鼓励。也就是说,在未来,农村盖房不能再那么任性了!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不占或少占耕地

近日,微地产小编了解到

张家界农村住房规划管理规定公布

此文件自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行!

张家界市农村村民

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张家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9月3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范围和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保护耕地、规划管控、风貌协调、高效便民的原则。

管理规定政府职能划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予以保障,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开展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村规民约促进本村村民规范住房规划建设行为。

农村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于建在成片耕地区域内的零星分散房屋,乡(镇)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可以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垦荒地或复垦宅基地等措施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主动拆除废弃房屋复垦并耕种的新增加耕地的农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新增加耕地面积给予奖励补助。

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最新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编制、修订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

编制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征求所在村和乡(镇)的意见。

纳入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的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满足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求和公众的审美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安排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并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免费培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

以户为单位申请住房建设:

1

无自有农村住房的;

2

原有住房因灾毁损需要重建的;

3

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修建住房的;

4

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政策性搬迁的;

5

退出原有宅基地向农村村(组)集中建房点建房的;

6

因改善居住条件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7

其他可以申请住房建设的情形。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应当

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1

住房建设审批表;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

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住房建筑设计图;

4

住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格式文书,由申请人到村民委员会免费领取。

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或者入住后及时拆除原有住房。

农村村民建房选择宅基地应当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地下采空区、山洪灾害危险区等不宜建房的区域,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建房要护原有建筑

提倡同一居住区域的农村村民依据村规民约选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样式、体量、色彩、高度上相对统一。

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高速公路沿线、景区公路沿线、重要交通节点等地进行住房建设的,要体现民族、区域、文化、民居传统和自然风貌等特色,形成统一或相近建筑风格。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一致。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自建住房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公布前款事项。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房,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许可手续。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定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农村村民建房许可手续时,应当在正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等要求。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房屋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规划的要求。

农村集中建房点建设住房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设置农村村(组)住房集中建设点。

农村村民选择集中建房点建设住房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协调置换宅基地。

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农村建房违法行为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房屋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农村建房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法处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行为的;

2

未依法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

3

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

4

对村民住房建设违法行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处不力的;

5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性资源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不能随意建房!没有手续禁止建房!

加强农村宅基地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01

农村建房审批手续程序

1.村组审查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部门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查公示等,并结合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4.落实“三到场”要求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02

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切实压实县、乡两级属地责任。

1

强化主导作用。

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快部门职能职责的调整归位,分别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承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职责,做到上下对口、指导顺畅,既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

2

突出主责地位。

将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下沉到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要加快在乡镇建立完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参与的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同时,设立专门受理窗口,成立联合办公室,并配强人员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农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的服务。

3

推动主体参与。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村级审查环节,应充分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各地要在村支“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宅基地协管员。

03

农村宅基地加强监管

加强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程监管。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把农村宅基地执法管理纳入本部门农业综合执法内容,配齐执法队伍,搞好业务培训,配齐执法装备,及时查处本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乡镇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综合执法,充实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处置。积极发挥农村宅基地协管员作用,对违建行为早发现、早制止。

04

加大对农村集中居民点投入

鼓励各地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农户自愿、方便生产、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到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建房。

切实保障集中建房用地,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农村集中居民点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让村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

05

探索形式改革 合理利用闲置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要坚持农民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稳慎有序推进。

1

有序规范多种形式合作建房。

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以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财产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建自住房。

2

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馆民宿以及初加工、仓储等产业。

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

依法规范盘活利用行为,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3

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一户多宅”等问题,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有合理原因的,探索采取有偿退出方式引导退出;违法违规占有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应当退出的要予以退出。

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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