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新规:房地产开发商应明确公示房源周围噪音烟尘等不利因素

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住建局了解到,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将施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对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需要公示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等信息。

尤其要明确公示: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位置、租售方式等;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应当公示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物业服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以下政策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西安市执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商品房项目二维码,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有集团公司的,应当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设置样板房的,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当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人,同时将变化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制作新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未按本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应当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使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总台央视记者 杨雨桐 孟涛)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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