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我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9月2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局。
1.电子邮件:xafgjscc@163.com
2.传真:029-87617730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四个闭环”和“五化”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现就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如实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
2. 委托销售的,应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二)项目信息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7. 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
8. 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变电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9.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三)房屋销售信息
1. 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
2. 商品房销售方案。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 商品房销售进度表。
5. 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
6.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
7. 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8. 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9. 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10.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11. 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名称、银行信贷政策、服务内容及信贷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12. 所有驻场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等。
(四)不利因素信息
1. 红线外不利信息。主要指红线外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已知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或危险场所等。
2. 红线内不利信息。主要指红线内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已知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商业用房、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以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等。
3. 户型不利信息。主要指对部分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及户内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五)项目不确定因素信息
1. 教育资源不确定信息。主要指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2. 其他与购房人利益相关的不确定信息。
(六)物业服务信息
1. 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七)相关政策文件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 我市执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八)项目信息互联网查询渠道、投诉途径
1. 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
2.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
3. 辖区内住建部门投诉电话。
4. 有集团公司的,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九)法律法规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信息。
二、公示期限
自项目销售之日起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
三、公示要求
(一)房屋销售场所、样板房应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二)设置样板房的,应在计划售楼现场或预(现)售楼盘内(即实体楼内)建造验收合格的交付样板房。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的装饰装修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确需摆放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以毛坯形式展现。
鼓励推进在实体楼内设置样板房,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对积极响应倡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辟绿色通道,提前受理、审核测绘成果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现房销售备案等业务,加快各项手续办理进度。
(三)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四)本规定要求公示的内容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
(五)公示栏应标注“信息公示栏”字样,可采取落地架或上墙张挂等方式展现;公示簿封面应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首页注明目录及相应页码,按目录顺序将资料有序排放,置于固定位置。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采取上墙张挂形式集中公示。
(七)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应张贴在背景图上(通过市住建局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以落地架形式(规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显著位置。
(八)本规定全文内容及项目不利因素信息、不确定因素信息、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通过市住建局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应以落地架形式(规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显著位置。
四、其他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本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相关信息,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及时告知购房人。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公示期限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真实展示房屋全貌,不得隐瞒户型等不利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定要求,逐项向购房人介绍公示内容,避免因信息介绍不全面、不准确产生交易纠纷。
(三)各区、县住建局及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应在开盘前对各项目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沙盘、样板房等影像资料。对不符合公示要求的企业,要指导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使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来源:西安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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