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会可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

新京报讯 (记者吴娇颖)《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7日至26日公开征求意见。

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在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情况下,街道办、乡镇政府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征求意见稿强调,物管会为临时机构,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者有业主大会但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解决业主组织缺位难题的机制创新。

据北京市住建委介绍,目前已完成《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8个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于6月起分三批发各区、街道乡镇先行先试,根据基层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出台。物管会组建办法为第一个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下一步,将陆续出台《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清单》等配套政策。

释疑1

物管会能干什么?

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如何履职,能发挥多大作用,一直受到小区居民的关注。

征求意见稿重申了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履行职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承担的13项具体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推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此外,还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职情况;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筹集、补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

释疑2

物管会退出路径有哪些?

三种情形下可解散或重新组建

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该办法也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届满或解散的三种情形。

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因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如果三年期满还没能成功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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