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房屋建筑等联合验收机制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相关阅读: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房网讯 (杨洋/文)11月3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北京将大力推行联合验收制度,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暂行办法》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

  在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工程管理和验收模式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综合考虑“工程规模”“建造技术要求”“周边环境情况”“预期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超规模危大分部分项工程数目”等因素,确定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提高管理精准度和监管效率;工程完工后,依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联合验收。

  在完善联合验收机制方面,《暂行办法》提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集中实施现场验收,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验收质量和服务水平,构建“多验合一”高效验收体系。

  “一取消”,取消水务主管部门对配套节水设施竣工的现场验收,改革为事前承诺、事后抽查,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承诺情况,直接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在联合验收后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力度。

  “二合并”,合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城建档案验收。对于联合验收涉及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实施档案验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项目档案进行单独验收。

  “三整合”,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和人防部门开展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现统一开展现场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四优化”,优化规划验收、城建档案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施验收,明确现场验收内容,对于不参加现场验收的,限时出具验收意见。

  同时,《暂行办法》提出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联合验收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将各主管部门涉及项目建设具体要求、验收流程、验收标准等告知事项和需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汇总形成综合告知承诺书提前一次性告知,并在相关平台实时公示供建设单位及时获取。验收完成后,重点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未兑现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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