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础
民法典的重要意义绝非限于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有了一个宏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文本,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机制中有了一个结构优化、效能倍增的底层操作系统。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独立、平等、自主且有责的人是其所依赖的能动要素,而民法典正是对这种社会人格的肯定、塑造与保障。
今年编纂出台的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民法典不仅对中国的民法体系建设起到筑基立标作用,也对整个国家治理机制现代化起到优化与增效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旨在新时代实现系统性、持续性与根本性的善治,因此必须以科学系统并体现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的法律制度作为建构基础与运行保障,而民法典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如果我们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角度,或者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运行机制及其效果的历史角度进行观察,就会发现,民法典的重要意义绝非限于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有了一个宏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文本,更重要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机制中有了一个结构优化、效能倍增的底层操作系统。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建构的必然产物
在民法典已然颁布的今天,提出这样的追问仍然很有现实意义,这就是: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多次启动制定民法典,何以只能在第五次启动,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中国民法典才高效高质地最终得以面世?其间缘由很多,而经济体制、转型特点、法治经验及治国方略是关键性因素。
民法典精神及规范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结构抵牾和功能冲突,因此在过去经济体制下根本制定不出真正的民法典。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也两度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均因计划经济体制限制而未能成功。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体现主体平等、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等精神的民法典,才能具有得以存在与完善的经济社会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运行模式转型迅速而猛烈,法治建设在建构模式、规范行为、维护秩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正因为经济社会运行模式转型迅速而猛烈,以至规范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不是按照形式逻辑而是按照实践逻辑建构的,例如先有交易法如合同法,后有财产法如物权法。在此情况下,制定体系结构完整协调的民法典的客观条件与主观能力并不具备,因此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民法典制定工作亦未成功。
民法典固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但民法典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其功能效力范围并非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及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在积累充分的法治经验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新阶段,但当时再启的民法典起草工作仍未如期实现立法目标,其主要原因是社会转型引发社会关系结构变动巨大,而定型化的民法典需要通过反复的经验提炼和实践检验才能形成。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是与国家治理机制的政策思路和整体发展相联系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化是紧密联系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治为基础建立的规范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民法典的精神、原则与基本制度安排,是“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组成结构和有序运行环节。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治理机制中,独立、平等、自主且有责的人是其所依赖的能动要素,而民法典正是对这种社会人格的肯定、塑造与保障。共建共治共享机制中含有的自治精神与制度安排,有赖于民法典的制度供给。因此,只有从国家治理机制视角观察民法典的地位与功能,才会更深刻地理解中国民法典的形成历史。只有在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基本方略的时代背景下,才能真正有一部集改革开放理念与经验之大成、汇民族精神与通行规则于一体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机制的集约优化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求“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反映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又先行制定了民法总则。但是,这些法律内部或相互之间、法律与国家基本方略之间、法律内容与实施效果之间,仍然存在一些不协调、不充分、不易行之处。编纂民法典的首要目标,就是对现有的民事法律进行体系化处理,通过归纳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现行法律实施经验特别是司法实践经验,并根据国家治理的方略目标与政策导向,提炼、择选、再造、重构、优化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容量宏大、规范合度、结构严谨、体系合理并可保持长期稳定适用的民法典。
民法典在体系化构建方面成就非凡。在总则编构建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在物权编规定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体系,既包括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构与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包括将现实需要与传统或外来经验有机结合的居住权、地役权制度;在合同编,根据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规则创新与制度需求,在典型合同体系中,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
民法典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发展理念,系统规定了体现民法典宗旨的基本原则,由此统领整个民法典构建的法律规范体系,进而统领整个经济社会的民法生活。在总则编第一章规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体现在民法典每一条内涵中,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民法典在其宗旨中,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民事主体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不同交易模式和不同生活场景中的行为选择,在核心价值观层面内在统一起来。
面临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时代,民法典并未采取保守主义的态度,而是积极回应时代课题,坚持发挥民法促进经济活跃与社会发展的功能。例如,民法典积极回应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交易模式,将其归纳提炼并纳入民法范畴,如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法律保护的客体,把保理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又如,对发展网络经济、开展电子交易所需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形式,进行了创新性规定。
民法典在构建民事法律体系时,特别注重坚持改革开放的连续性与延展性,坚持中国实践的特色价值和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例如,为了兼顾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价值及土地资源的流转效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增设土地经营权制度,建构“三权分置”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在自然人制度中,依然以专节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规定,坚持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户”作为经济单位的中国经验;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第1043条特别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为了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提高民法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契合度,民法典增强了民事主体对法律规范适用的选择弹性。为了有效实现私法自治,民法典以任意性规范作为主要的规范体系构成,认可并保障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愿选择。同时,民法典在法律渊源上进行了扩容,特别是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过裁判机关对法律规范包括习惯的适用选择与裁判处理,确保在复杂异质的民事活动场合统一实现民法典的宗旨与功效。
民法典是提高国民素质与信心的教科书
国家治理机制是以人为本的治理机制,人是国家治理机制的运行主体,国家治理机制也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因此,国家治理机制的现代化依赖并促进人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机制的效能与人的素质提高密切相关。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也是国民素质的塑造过程,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必将为国家治理机制增效提供愈来愈强的主观能动性支持。
从国家治理机制中人的社会化过程而言,民法典是最佳的国民素质教科书。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可以强力塑造人的主体意识。民法典坚持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并以意思自治作为民事主体彰显并实现人格独立及平等地位的理念与机制。主体意识由制度形式上的规定转化为具体主体的观念握持与行为导向,需要民事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反复实践、反复体验才能形成。民法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律是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行为自理、责任自负,只有参与过民事活动,才能知晓自主权的价值;构建过民事法律关系,才能知晓意思自治与责任自负的效力。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可以培养、强化和优化人的权利意识。人的权利意识可以由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来启蒙。在现代法治社会,人的权利体系的基础构成是民事权利。如果一个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确认与保护,其他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便无从谈起。在民法实现其人本精神的过程中,同时也在塑造人的精神、观念、知识和行为方式,并且会呈现出群体塑造的特点与效果。因此,学习宣传民法典有助于人们掌握中国民法的精神理念与规范知识,法典实施中的经验积累与效果内化,即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关系中的行为经验与自省判断,则是更为有效的国民素质塑造方式。
价值观是国民素质的核心构成,民法典重视价值观的提倡与培养,在其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强调其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了坚持作为民法一般理念的尊重权利、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友爱互助等价值理念外,民法典还特别突出地规定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新性条款。例如,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此彰显和保障国民的善行良心。
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也是主体自治能力的培训过程。在国家治理机制中,无论是“共建、共治、共享”同构,还是“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其间均蕴含自治理念,甚至以自治作为基础架构。民法典的制度文本只是在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参与自治的机会,其自治能力还需通过民法实践获取并逐渐积累。民事主体参与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亲身感受自治的生活实态与运行效果;可以通过对组织规约或决议的形成与遵守,感受自治的自觉与约束及其必要性与重要性;还可以根据自治运行的优劣成败,感受改进自治状态的需要与能力。这些自治经验的提炼与积淀,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资源,可以转化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自治能力。
最为重要的,民法典构建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效果,可以起到社会信任倍增器的作用。社会成员因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到保障而有安全感,因其参与订立的合同得到法律保障而实现预期利益,因其信守合同获得更多交易机会而相信诚信既有道德价值亦有经济价值,因其婚姻家庭生活安排被法律及时认可或合理处理而相信法律既有公平亦有温情。民法典就是从具体的民事关系调整中尤其是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塑形民事主体的行为习惯与观念状态,增强民事主体的用法意愿与守法信念。于是,经过民法典有效适用而素质更新的民事主体会增强对社会及未来的信心,愿意在民法典构建的制度环境中安全而体面地生活,努力而自信地发展。国家治理机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许正在于此。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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