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周先生认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所以周先生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那么,二审法院会支持周先生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的诉求吗?下面与凯诺律师一起来看看

  周先生是云南省人,在当地拥有房屋一幢。2016年,征收方作出《xx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xx街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并通告,周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该决定就征收范围、征收时间、征收部门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等投诉举报监督电话及部门等。

  2017年6月,评估公司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后出具了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并且在同年9月送达给周先生,评估总值为xx万元。周先生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于是申请了复核,评估公司于11月又出具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并送达给周先生。后就拆迁补偿事宜周先生与征收方多次协商之后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12月,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周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周先生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先生上诉称,征收方并未告知其对房屋征收决定的救济期限和途径。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证据审查认定错误。评估公司所做的社会风险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征收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程序不合法。而且,征收方实施的房屋征收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缺少“四规划一计划”,也从不公布过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情况、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情况。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是依法改判。

  征收方辩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四、第八条规定以及《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市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并且周先生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且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也符合法律法规,征收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时,是符合相应规划的要求,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保障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以及制作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是经过政府常务公议讨论决定的,是依法予以公告等。因此作出的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虽然征收决定存在诸多的违法情形,但因征收行为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等社会公共利益,且被征收房屋已经被强拆,因此,征收决定应当确认违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了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还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收公众意见。同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要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等事项。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若征收方违反了上述规定,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未告知被征收救济权利时,被征收人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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