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征收公告四年后才开始拆迁,补偿标准是之前的,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在现实中如果征收方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迟迟没有实施拆迁工作,等过几年后才找拆迁户签协议,补偿标准却按照之前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市场价,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老百姓该如何维权?

万典律师在2017年的时候代理了一起吉林公主岭市曹x房屋拆迁案件,其房屋在2013年被纳入征收范围,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并作出报告,但直到2017年征收方才对曹x进行拆迁,补偿标准却按照2013年的评估报告补偿,严重侵犯了曹x的合法权益,随后曹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苗沙沙二位律师维权,具体案情如下:

曹某在公主岭市拥有两处合法房产(建筑面积分别是50.20平方米和72.83平方米),处于当地市政府决定征收范围内。2013年9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初选房屋评估机构公告,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通过多数人选定的方式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2013年9月29日,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3年10月4日评估机构到曹某房屋入户勘察,随后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但在这之后征收方迟迟没有进行下一步的征收工作。

直到2017年6月28日,因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未与曹某达成房屋补偿征收协议,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中的补偿标准却是按照2013年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中的价格。

曹某不服该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夏涛、苗沙沙二位律师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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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律师认为:

(1)补偿决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导致曹某无法购买到周边类似同等房屋,曹某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障;

(2)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一致,损害房屋评估价值;

(3)房屋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有效期,不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签约期限为2013年10月2日至2013年10月21日,在与曹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应在签约期限届满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而至2017年6月28日才作出补偿决定,是为久拖不决,行政存在过错。本案中,2013年至2017年,公主岭市的房价明显上涨,按照2013年的房价标准对曹某进行补偿,明显有失公平。一审法院未考虑房价上涨、政府不及时依法行政而支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做法明显不当。

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撤销公主岭市政府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责令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曹某的被征收房产重新评估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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