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官宣来了!商/工改住,调整租金,中介不得吃差价!
住建局深夜发文,必有大事! 9月7日凌晨,为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住建部发布“关于《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通知首次提及“商改住”和“防止租金过快上涨”的信息!由此可见,住建局这次可谓是下定了决心要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
核心条款如下:1、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鼓励新建楼盘配建租赁住房,商/工改住!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2、为了防止租金上涨过快 设立租金指导价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3、违规改建非居住空间进行出租者,最高罚款50万元出租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得赚钱租金差价,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5.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6、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重点强调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产经纪人的不正确行为并作出相关性约束。据悉,通知第二十八条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当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此外,通知第二十九条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七)赚取租金差价;(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见,通知重点规范的对象为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业务和托管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二手房东,以及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而据淘房君了解到,最近长租公寓爆雷事件愈演愈烈,通知的下发无疑是给租房市场乱象敲响了一记警钟。此前,租房时,时常遇到 “黑中介”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赚取住房出租差价、恶意克扣租金、押金强制上涨租金……而在此次住建局下发的通知中,对这些乱象都作了相关约束,相信在不久的今后,租房再也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了!但为了防范住房租赁机构的“跑路”风险,淘房君建议租客在与住房租赁机构签订合同时,建议缩短支付期限。核实住房租赁机构与房屋出租人相应租期租金的核算情况,不要图便宜以整年方式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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