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住房租赁条例:不得在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相关内容
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调,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文件发布,标志着住房租赁政策更加细化,成为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此次条例发布,恰处于当前长租公寓市场波动较大的阶段,应该说发布的时机非常好,对于后续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总结来看,此次政策有几个较大的创新点值得学习。
此次政策第三十六条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这条规定有三个含义。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此次政策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该内容可以认为是有很大的创新和约束性。过去租赁市场在备案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此次明确了各类租赁合同都必须备案的规定。而且政策第十七条也规定,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该规定实际上使得“备案”在合同中的地位大增,后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或者是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应该关注这一点变化。类似备案的模式,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次政策对于近期长租公寓暴雷事件给予了关注,其中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政策第三十八条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类似规定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说明政策层面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也是后续长租公寓企业创新的时候需要回避的内容。此类行为受到抑制,客观上也减少了长租公寓暴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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