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费当事人承担 可对违建人实施失信惩戒

8月27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小组会议审议《哈尔滨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了解,《条例(草案)》规定,违法建设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用以出租、出售或者生产经营,同时,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将由当事人承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失信惩戒。

违法建设一直是影响城乡规划实施、阻碍城市建设进程、增加城市管理成本、产生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问题的一大顽症。多年来,我市不断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但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违法成本低、防控水平低、查处效率低和主体认定难、违建拆除难、物品保管难等问题。目前作为主要执法依据的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解决上述问题还缺乏具体规定,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容易因查处措施不合法、查处程序不规范而被判败诉。我市有必要制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专门法规,以建立防控机制、健全查处程序、丰富查处手段,解决基层执法难题,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

《条例(草案)》明确了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用以出租、出售或者生产经营;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为了更好地遏制新增违法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新发现的违法建设,《条例(草案)》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和管控制度,规定由查处机关、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实行三级网格化日常监管,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和发现报告机制。查处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和报告后,应当及时查证;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查处机关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市政公共服务企业不予办理登记或者提供服务。

同时,《条例(草案)》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法中又存在障碍、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如能及时有效制止,就能够弱化利益冲突,降低执法成本和难度,因此除了加强防控外,《条例(草案)》在查处方式上学习了北京、上海的立法经验,建立快速拆除机制;为了解决被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内当事人拒绝受领财物的难题,《条例(草案)》规定了由查处机关予以临时保管30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依法处理;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本质原因是违法成本低、收益高,为了阻断这种利益,《条例(草案)》明确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且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失信惩戒。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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